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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强恩德与王少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恩德,王少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73号原告强恩德。委托代理人宋盈萱,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少峰。电话:。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住所地:保定市七一东路。法定代表人杨志权,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董丹丹,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4年9月30日21时许,刘玉州驾驶冀F×××××冀F×××××挂号车沿沧乐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关路口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强恩德驾驶的冀J×××××号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强恩德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沧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刘玉州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强恩德无责任。此事故造成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8998.32元。因冀F×××××冀F×××××挂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和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险。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王少峰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5909元,扣除被告王少峰超额垫付的12000元(此款直接打到王少峰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曲阳县支行,卡号:62×××65)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3909元(此款直接打到原告账户,用户名:强恩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沧县旧州分理处,卡号:62×××70),于2015年11月20日前履行完毕。二、原告的其余损失自愿放弃。三、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4435元,减半收取2218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苏文艺审 判 员  杜国江人民陪审员  袁守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