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胡显开与被告衡阳市顺和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龙山衡鑫石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显开,衡阳市顺和贸易有限公司,龙山衡鑫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466号原告胡显开,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委托代理人李万新,湖南喳哂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阳市顺和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章。第三人龙山衡鑫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显开与被告衡阳市顺和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龙山衡鑫石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显开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显开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显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六千一百元,减半收取三千零五十元,由原告胡显开负担。审 判 长 陈新华审 判 员 麻 莉人民陪审员 田开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龚 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