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执字第19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沂南县阳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临沂市运通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南县阳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临沂市运通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1954号申请执行人沂南县阳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被执行人临沂市运通食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沂市运通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天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