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初字第1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任凤亭、冯巧云与崔永超、崔怀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凤亭,冯巧云,崔永超,崔怀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1026-3号原告任凤亭。原告冯巧云。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董玉刚,山东海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永超。被告崔怀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228号。法定代表人李东峰,经理。委托代理人季明丽,青州王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青民三初字第1026-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查封了被告崔怀亮的小型轿车。现因被告崔怀亮、崔永超已按与原告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崔怀亮的小型轿车的查封。审 判 长 郭同忠审 判 员 王沛虎代理审判员 张 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