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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7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湖北咸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湖北景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742-1号原告湖北咸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住所地:咸宁市旗鼓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汪凡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被告湖北景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顺公司)。住所地:咸安区横沟桥镇付桥一组景顺花园11栋2层。法定代表人:朱万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被告景顺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案件复杂,双方矛盾争议较大。本院认为,由于上述原因,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黄大湖审 判 员  陈新财人民陪审员  李汉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毛 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