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丰汉执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任双祥与董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双祥,董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丰汉执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任双祥。被执行人董志。申请执行人任双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丰(汉)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执行(2015)丰(汉)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么 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东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