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宽诉崇礼县林业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664号申请人杨宽。委托代理人张建忠,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崇礼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王福亮,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武福,系该单位石嘴子苗圃厂长。委托代理人马占斌,系该单位石嘴子苗圃职工。本院受理申请人杨宽诉被申请人崇礼县林业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10月29日开庭进行审理,由于被告递交的相关证据材料与原告主张的不符,故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1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076元。审判员 赵秀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段雅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