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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执字第006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承保与江都市嘶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承保,江都市嘶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655号申请执行人赵承保,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江都市嘶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123778-1),住所地江苏省江都市嘶马镇杨靖路35号。法定代表人张山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赵承保与江都市嘶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131000元,已执行133000元(含迟延履行利息),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0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审判员  岳新平审判员  石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