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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4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璞与何国宝、黄立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璞,何国宝,黄立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490-1号申请执行人黄璞,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住防城港市港口区。被执行人何国宝,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住广西马山县。被执行人黄立开,男,1983年7月9日出生,住广西马山县。申请执行人黄璞与被执行人何国宝、黄立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港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国宝、黄立开的银行存款259308元。二、冻结存款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