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初字第066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何宝林与被告张东祥、张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6655号原告何宝林。被告张东祥。被告张艳荣。原告何宝林与被告张东祥、张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宝林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东祥、张艳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宝林对被告张东祥、张艳荣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宝林撤回对被告张东祥、张艳荣的起诉。已缓交的案件受理费,免收。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锐审 判 员  高仲荣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鱼晓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