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8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卫贵与王丽冬、阳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贵,王丽冬,阳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884号原告王卫贵。委托代理人周锁成,山西众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进军。被告王丽冬。被告阳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近元,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建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施占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化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贵与被告王丽冬、阳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卫贵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贵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2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 力代理审判员 穆志红代理审判员 闫丽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