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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9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汤向阳、王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向阳,王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961-1号申请执行曹颖,女。被执行人汤向阳,曾用名汤伟,居民。被执行人王莉,居民。申请执行人曹颖年与被执行人汤向阳、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汤向阳、王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颖借款本金8145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本金862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6月17日起计算至2012年6月30日,以本金842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2年11月30日,以本金816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13年6月30日,以本金814500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500元,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120元,由被告汤向阳、王莉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暂无存款,被执行人王莉房产已被查封待处理,被执行人汤向阳的车辆已查封,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莉房产已查封,待处理,未能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汤向阳的车辆,无法处置,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有效执结,本次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186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刘 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