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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南刑执字第25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熊海军放火假释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南刑执字第2590号罪犯熊海军,男,1986年4月1日生,苗族,大专文化,贵州省都匀市沙包堡办事处剑水村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2013年12月11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都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熊海军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2015年10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熊海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熊海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海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1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