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香执字第1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高某甲申请高某乙继承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1004-1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甲,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高某乙,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高某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一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一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胡庆斌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