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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犍为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徐军与犍为县宝胜煤矿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军,犍为县宝胜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犍为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徐军,男,生于1971年1月12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犍为县宝胜煤矿。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负责人:龚大成,男,该矿投资人。徐军依据犍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犍劳人仲案(2014)11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由犍为县宝胜煤矿支付李兴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资共计30491.71元,本案执行费357元(未收取)。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犍为县宝胜煤矿已停工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犍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犍劳人仲案(2014)11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寅审判员  刘进审判员  余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