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邵华宁与威海天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华宁,威海天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531号申请执行人邵华宁,男,汉族。被执行人威海天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邵华宁与被执行人威海天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将鲁K568**车辆交付与申请执行人。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及车辆管理部门送达了上述车辆过户手续,本案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