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麻法执字第26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章信用社与林振建、叶小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章信用社,林振建,叶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麻法执字第264—3号申请执行人: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章信用社。负责人:吴华若,主任。被执行人:林振建。被执行人:叶小丽。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湛麻法民二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章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林振建、叶小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林振建、叶小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执行中,经结算,本案执行标的款总额为32792元。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扣划被执行人叶小丽在中国银行湛江分行存款3279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叶小丽在中国银行湛江分行存款32792元至本院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茂林审判员 :程丰峰审判员 :林其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炳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