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执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飞马与党凯丽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马,党凯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字第00555号申请执行人王飞马,男,1990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老庙镇上河村*组。被执行人党凯丽,女,1991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老庙镇上河村*组。申请人王飞马与被执行人党凯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富平民初字第025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次性向申请人给付5000元,申请人向被执行人返还电动车一辆,本案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富平民初字第02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