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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执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孙迎宽与陕西秦东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迎宽,陕西秦东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426号申请执行人孙迎宽,男,汉族,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陕西秦东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煜晰,经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临渭民初字第02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秦东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孙迎宽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785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迎宽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陕西秦东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临渭民初字第0215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孙迎宽发现被执行人陕西秦东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杨李军代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贾春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