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邮政银行兴文县支行与万天银等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文县支行,万天银,柳正容,蒲小峰,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86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文县支行,地址:兴文县古宋镇香山西路564号。负责人刘玉霞,行长。委托代理人代敏、范薇,该行职工。被执行人万天银,男,汉族,1970年12月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柳正容,女,汉族,1979年2月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蒲小峰,男,汉族,1960年2月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周平,男,汉族,1964年3月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文县支行申请执行万天银、柳正容、蒲小峰、周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四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它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兴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智审判员 王庸鸿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