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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17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阳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亿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恒信木业(临沂)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阳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亿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恒信木业(临沂)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702-1号原告临沂市罗庄区阳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宝丽一号18号商品房。法定代表人张剑光,董事长。被告山东亿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开发区沂河路。法定代表人支炳松,董事长。被告恒信木业(临沂)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堂镇华夏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饭塚知一,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罗庄区阳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亿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恒信木业(临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临罗商初字第170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山东亿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恒信木业(临沂)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侯宝宝名下的位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宝丽一号二期18号商品房一处。现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山东亿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恒信木业(临沂)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万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提供担保的侯宝宝名下的位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宝丽一号二期18号商品房一处的查封。审 判 长  蹇令峰审 判 员  石仁举人民陪审员  钱明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贝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