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终字第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田振宽、田振元妨害公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振宽,田振元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终字第0464号抗诉机关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田振宽。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2日被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梁长泰,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田振元。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2日被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卫东,天津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振宽、田振元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静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振宽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田振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审判决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2015)静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颖审 判 员 张玉峰代理审判员 左树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康 朝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