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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赵忠荣与东阿凯平印刷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忠荣,东阿凯平印刷有限公司,山东聊城明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马得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702号原告:赵忠荣,男,汉族。被告:东阿凯平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得连,经理。被告:山东聊城明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绪明,经理。被告:马得连,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忠荣与被告东某平印刷有限公司、山东聊城明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马得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赵忠荣承担。审判员  周传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