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赵忠荣与东阿凯平印刷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忠荣,东阿凯平印刷有限公司,山东聊城明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马得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702号原告:赵忠荣,男,汉族。被告:东阿凯平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得连,经理。被告:山东聊城明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绪明,经理。被告:马得连,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忠荣与被告东某平印刷有限公司、山东聊城明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马得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赵忠荣承担。审判员 周传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