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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3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王某某、丁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丁某某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668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80年3月15日出生,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张海娜,山东贝恩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卫臣,山东贝恩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35岁,住址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丁某某,男,汉族,1977年11月10日出生,现住青岛市李沧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丁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王某某、丁某某送达,经本院阐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王某某、丁某某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审判长 刘 凯审判员 刘正品审判员 车绍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薛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