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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执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星星与姚春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星星,姚春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564号申请执行人杨星星,女。被执行人姚春锋,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064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杨星星与姚春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姚春锋应支付申请人借款70000元,被执行人姚春锋目前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凤翔民初字第006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