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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17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熊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760号原告熊某某,男,195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树颖,泌阳县花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某,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和清勤,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熊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熊某某负担。审判员  段海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焦明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