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木民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徐金柱与罗胤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柱,罗胤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木民初字第806号原告:徐金柱,男,汉族,1988年3月23日出生。被告:罗胤能,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柱诉被告罗胤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金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金柱负担。代理审判员 盖 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满苏·哈布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