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8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煜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陈俊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煜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陈俊才,陈琦雄,佛山市南海三宇精机制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802-3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煜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顺德乐从荷村工业区大道141-147号“迅发楼”大楼首层2号铺。法定代表人:梁旺民。被执行人:陈俊才,男,汉族,暂住地广东省新丰县,被执行人:陈琦雄,男,汉族,暂住地福建省莆田市,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三宇精机制造厂(普通合伙),住里水和顺和桂工业园一期和桂西路1号(厂房)。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陈琦雄。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琦雄、陈俊才、佛山市南海三宇精机制造厂(普通合伙)的银行存款、收入56972.2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越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岑家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