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谢执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安徽金亿达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金亿达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鹏森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谢执字第00279号申请人:安徽金亿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北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66794739-0。法定代表人:鲍均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鹏森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王安数码城天展大厦F2-61楼B1。法定代表人:魏嘉轩,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3107号4楼。法定代表人:纪殿友,该公司总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谢民一初字第01161-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案件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安徽金亿达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淮南市地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舜耕社区龙湖中路(产权证号为全房字第1-2-(97)0164号)及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舜耕社区龙湖中路地方建材有限公司院内(产权证号为房地权淮田字第08006466号)的两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隗立鹏审 判 员 陶继山代理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