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0081号原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邱昌雄,男,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刘鸿,男,湖南永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被告黄某某提出部分钢材的票据存在签字人名不符并以此为由向桂阳县公安局报案要求立案,桂阳县公安局立案后因证据问题至今没有结果,既没有按程序进行刑事诉讼程序,又没有将该案撤案,致使久拖不决,现双方进行调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对被告黄某某买卖合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269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侯五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艳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