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执字第7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嘉陵支行与朱均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嘉陵支行,朱均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72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嘉陵支行,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负责人蒋兴敏,行长。被执行人朱均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嘉民初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均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均发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朱均发所有的川RANX**号野马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因该车未找到,无法进行处置。本院同时调查了被执行人朱均发的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嘉民初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嘉陵支行尚未实现的债权64724.47元及利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本案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红军审 判 员 朱智勇代理审判员 胡浪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