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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顾晶晶诉刘国庆、杨子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晶晶,刘国庆,杨子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民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顾晶晶被执行人刘国庆被执行人杨子思本院在执行顾晶晶诉刘国庆、杨子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执字第35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福存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代理审判员  许金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