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马巧丽与张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巧丽,张俊,深圳市龙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822号原告马巧丽,户籍地址湖北省保康县歇马镇。委托代理人熊伟,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俊,户籍地址湖北省蕲春县张榜镇。第三人深圳市龙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钟桥古。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负责人王东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巧丽诉被告张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巧丽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张俊名下价值人民币1350000元的财产,同时由担保人深圳市友帮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具编号为(2015)友帮达诉保龙第102701号财产保全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巧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张俊名下价值人民币1350000元的财产(具体以查封或冻结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学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正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