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35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建军诉大连地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军,大连地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534号原告王建军,男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告大连地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马劲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婧靖,女,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中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军与被告大连地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军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建军负担。审 判 长 刘 佳代理审判员 钟 薇代理审判员 王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慧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