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执字第18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淮川与王良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淮川,王良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896号申请执行人陈淮川,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王良衡,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淮川与被执行人王良衡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603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王良衡已被列为失信当事人,且暂查无被执行人王良衡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淮川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60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李敬平代理审判员  陈汉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