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阳民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简云彬、张崇刚与谢%U6A11、泸州市汇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简云彬,谢樑,泸州市汇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阳民保字第1060号原告简云彬,男,生于1963年9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谢樑,男,生于1983年5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泸州市汇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谢樑,总经理。原告简云彬、张崇刚诉被告谢樑、泸州市汇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简云彬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谢樑、泸州市汇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以其与黎青共有的位于四川省铜梁县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简云彬、黎青提供担保的四川省铜梁县的房屋。二、冻结被告谢樑、泸州市汇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童荣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