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终字第029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余占圣、李小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丁世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29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幸福大街11号。负责人钱洪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雷,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占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龙。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俊,盐城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世红。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占圣、李小龙、丁世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00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余占圣、李小龙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23元,减半收取511.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勇审 判 员 俞静云代理审判员 张海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