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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民初字第36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3640号原告:赵某某,女,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杜某某,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庆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