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绩民一初字第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绩民一初字第00991号原告:胡某某,女,1987年8月30日出生,安徽绩溪县人。被告:冯某某,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安徽绩溪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美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艳(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