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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钟双儿诈骗罪2015刑初2673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67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甲,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15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20日经公安机关决定被取保候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2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山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至9月,被告人钟某甲在本市白云区某路某号某化妆品采购中心B144档某商务部工作期间,以个人银行账户冒充公司账户,骗得采购商品的胡某甲、谭某、袁某货款共人民币32610元。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甲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且认为,被告人钟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钟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诈骗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辩称因父亲生病急需用钱做手术,其才一时糊涂犯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至9月,被告人钟某甲在本市白云区某路某号某化妆品采购中心B144档某商务部工作期间,以个人银行账户冒充公司账户,骗得采购商品的胡某甲、谭某、袁某货款共人民币32610元。2015年2月15日,钟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钟某甲家属代为偿还40000元交给上述某商务部处理。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营业执照,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转账回执,名片,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及疾病诊断证明书、收款收据、刑事谅解书,证人马某、李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人钟某乙的证言,被害人胡某乙、谭某、袁某的陈述及辨认材料,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甲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钟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钟某甲暂扣于本院的人民币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迳行折抵罚金,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丽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龙筱晨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