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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少民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余某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余某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少民初字第00256号原告刘某,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余某某,男,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余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韵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