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执恢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李年礼与尹顺爱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年礼,尹顺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恢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李年礼。被执行人尹顺爱。本院在执行(2011)图民初字第866号李年礼与尹顺爱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12年6月4日依法强制冻结及扣划了被执行人尹顺爱在银行的存款9300元,于2012年12月14日扣划被执行人尹顺爱在银行的存款7300元,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16600元,其中交付执行费147元、2014年12月8日扣划被执行人尹顺爱银行存款17000.00元,支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17000.00元、2015年8月3日扣划139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0000.00元,合计支付给申请执行人43600.00元,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晓风代理审判员 孔德欣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