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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执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成都华永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陈清学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华永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陈清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149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华永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谢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魏,四川雅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清学,男,汉族,1966年8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申请执行人成都华永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清学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执行人成都华永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20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清学支付货款238012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陈清学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成都华永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238012元及相应利息,现被执行人陈清学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华永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238012元及相应利息。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20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陈清学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成都华永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喻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