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4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戚宏敏与吴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宏敏,吴建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4833号原告戚宏敏。委托代理人沈炳仟,杭州市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建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戚宏敏与被告吴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戚宏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339元,由戚宏敏负担。审判员 童华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理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