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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4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戚宏敏与吴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宏敏,吴建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4833号原告戚宏敏。委托代理人沈炳仟,杭州市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建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戚宏敏与被告吴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戚宏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339元,由戚宏敏负担。审判员  童华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理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