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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三民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闵会峰与申俊利、刘红国、申振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会峰,申俊利,刘红国,申振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三民初字第710号原告:闵会峰,女,1963年生,汉族,住伊川县城关镇。被告:申俊利,女,1976年生,汉族,住伊川县。被告:刘红国,男,1976年生,汉族,住伊川县。被告:申振通,男,1974年生,汉族,住伊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闵会峰诉被告申俊利、刘红国、申振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申振通已向其偿还30000元,并约定将剩余的款项于2016年1月份之前偿还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申俊利、刘红国、申振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闵会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会峰撤回对被告申俊利、刘红国、申振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闵会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佳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赛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