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88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徐少存与张雅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8867号原告徐少存。被告张雅茹。原告徐少存与被告张雅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旭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