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19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杨玉德与代学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德,代学斌,新疆广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双吉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974号原告:杨玉德,男,汉族,1967年5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蔡益民,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学斌,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被告:新疆广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恩光,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新疆双吉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哲,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军,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德与被告代学斌、被告新疆双吉塑业有限公司、被告新疆广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玉德于2015年10月2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玉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75元,由原告杨玉德负担。审判员 王振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