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民二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殷勤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勤,付彦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民二初字第236号原告殷勤,1954年1月8日生,现住吉林省白城市。原告付彦红,1975年7月20日,现住吉林省白城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代表人胡兵,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勤、原告付彦红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勤、付彦红于2015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因财产保险合同赔偿问题,双方案外协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勤、付彦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8.00元,减半收取41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宏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