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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026-4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吴磊与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5民一初403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磊,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026-4031号原告吴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被告: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棠下村口中山大道南。法定代表人:FORANGREGORYSTEPHEN。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磊诉被告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六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六案按撤诉处理。六案受理费共计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磊负担。审判员 余 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金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