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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法执字第7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马先阳与广西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先阳,广西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万法执字第712-1号申请执行人马先阳(曾用名马天杨),男,195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被执行人广西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丰顺路41号。法定代表人林升贵。委托代理人李济见、徐耐程,广西济见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马先阳于2015年5月21日依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7)万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广西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0元及逾期利息,同日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在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每月支付102500元给申请执行人,直至还清为止。由于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1997)万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重新立案,恢复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1997)万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邝馨华审判员  李祖遥审判员  李研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石盈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